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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铁快餐有限公司违反食安法被罚1万 公司官网宣称“团餐品质首选品牌”

发布时间:2024-11-11 01:07:38    次浏览

  她解释道,立法禁止绝对化用语的主要考量,即以防止误导消费者为主要目的,兼顾治理违反规律、贬低对手的广告用语。使用绝对化用语,虽然并未被认定为《广告法》第9条第3项的违法行为,但仍然可能存在其他违规风险。其中较为常见的风险包括★◆:因无法证明真实性而被认定为《广告法》第28条项下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或者未标注引证内容出处、未标明引证内容适用范围和有效期而被认定违反《广告法》第11条等。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中铁快餐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本网随后又咨询了某地市场监管局广告处工作人员。他表示,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企业在宣传时还是要注意一些词语,尤其不能出现虚假内容◆★◆■。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俊丽律师表示,从文意解释角度,◆■★“首选”有“第一◆★、最好的选择”的意思★★★,有误导消费者以及损害同行竞争者之嫌★◆■,是属于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法定绝对化用语“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

  ■★◆◆★“不过在具体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也有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和法院将★■■‘首选★★◆◆★’不认定为绝对化用语的情形■★■◆■★,属于选择性用语■◆◆★★,选择的主动权在于消费者,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同。■★◆★■◆”刘俊丽最后建议,为避免广告风险,慎用“首选”作为广告用语■◆。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该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352.5元,违法所得504.1元■◆★◆。

  刘俊丽认为,这里的“团餐品质首选■■★”没有具体依据,具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也有损害同行竞争者之嫌。

  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中铁快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单子容。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会议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清洁服务;家居装饰◆★★;销售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道路货物运输;销售食品。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04.1元。

  本网在浏览该公司官网时看到★★★◆◆◆,首页大字清晰显示“团餐品质首选品牌★★★■★◆”,公司是中国食品安全诚信单位、食品卫生等级A级单位、中国餐饮服务名牌企业等■■◆■★◆。